上午 04:48 2009/6/20 台灣時間
聽說台灣人特別喜歡燈。
那我果然是不折不扣台灣人,我極為喜愛燈。經常視燈光為精神慰藉,它甚至超越太陽對我的影響(畢竟是這一兩年來才開始有意識地曝曬自己)。
生命裡有多少次深刻強烈的經驗,讓我獨自一人,蜷曲在黑暗裡,然後啪咑,輕輕扭轉開關,燈亮了。
我數次以『摩西劈開紅海』來形容自己開燈的手勢或燈亮瞬間的迸發。就在月光也無的最沉最冷的夜或凌晨(你可以說4.48),突然決定要有光,於是,就有了光。
輕易的、人為的,得到救贖。
接著在燈下寫稿,在那些光暈中思考。
我愛燈,愛自己動手開關燈時,那瞬間的果決和力量;開燈時的期待、和關燈時的歛然。
但,抵達巴黎以來我就『總是』處在燈泡突然不亮的窘境當中。本人使用燈泡的份量似乎是歐洲人的好幾倍(苦笑)。
最艱困的那陣子,二月中,連續喪失好幾個燈泡,法文單字ampoule便如燒鐵般烙在我心上。沒有燈時,我和我的絕望綣縮在床邊,又是無盡黑暗,眼淚大顆大顆往下掉(巴黎沒有7-11,不能半夜買燈泡)。
嗯,就在剛剛又失去一個燈泡,不明原因。我扭轉開關時它亮一剎便頓時盲啞。
把它旋下來,在耳邊搖晃,聽見鎢絲撞擊的輕靈聲響,知道它已經逝去了。將它收在專放廢棄燈泡的桶子裡(是的半年內我壞了無數個燈泡一個也沒丟棄過)。
我愛一整具燈,連帶愛燈泡和基座、電線。
我真實地著迷人為的力量,深受感動。
近日(大約是本週一、週二,六月十五、十六日裡某次地鐵途中,和六月十七日和方對談),我發現生命進行的另一種姿態和可能性。極為興奮。
恍然間,以新價值觀回頭審視愛戀至今的詩人Jean Genet,發現自己諸多誤解。正要重新讀過他留給世人的遺骸。
「人真有可能做到完全承擔自己。」
尚‧惹內:【竊賊日記】
頁284/
神:我內在的裁判所。
神聖:和神冥合。
當裁判所不復存在之後,神聖將豁然而出,在那時候,仲裁者與被仲裁者將會膠合為一體。
裁判所決定孰善孰惡。它宣判刑期,施加懲罰。
我不再是法官,也已經不是被告了。
頁242/
如果聖徒到後來可以擺脫掉他原先的道德與宗教法則,那就是他抵達至聖的時刻。和美麗──以及我加以混血的詩情──同樣,神聖是個人性的,它的語彙是原創的。然而在我看來,它的基式是「棄絕」,再來則和自由攸關。但我想成為聖徒的主要理由是因為它高傲的人類態度,而我將不惜一切達成目的。我將利用我的傲慢,然後再犧牲掉它。
*其實我把19歲依賴至今的一具小白燈也帶到巴黎了。幸好燈泡口徑都是吻合的。我簡直太過依賴它,一種莫名任性的戀物癖(笑)。
因為它對我十分重要,所以每時期都曾為它拍照,它剛抵達巴黎時我也拍了首次架起它的樣子但一時間找不到,或許之後補上。
目前放的是淡水時期照片。
**我擅自把【竊賊日記】洪凌譯本中頁284「上帝」換成「神」。
2009年6月19日 星期五
那些決定要亮起來的瞬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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